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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公司同业挖人的合法性问题

文章类别:人力资源培训发布时间:2017年3月9日点击量:

互联网公司同业挖人的合法性问题

互联网公司之间的人才流动是市场经济的常态,但当这种流动转变为有组织的、大规模的“挖人”行为时,可能会触及法律的边界,尤其是在涉及到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的情况下。在中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这种条款通常只适用于特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不正当竞争的界定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尽管“挖人”行为本身并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单独列举的具体情形,但如果该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它仍然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典型案例分析

在一些案例中,法院在判断“挖角”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会考虑以下因素:新公司与原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挖角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以及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否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例如,在高德诉滴滴的一系列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法院关注的焦点包括离职员工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以及新公司是否知晓这些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

结论

综上所述,互联网公司之间的“挖人”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特别是当这种行为涉及到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泄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时,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每个案件的情况都有所不同,因此最终的判决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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