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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亮点条文解析

【课程编号】:NX14664

【课程名称】:

《民法典》亮点条文解析

【课件下载】:点击下载课程纲要Word版

【所属类别】:内部控制培训

【培训课时】:1-2天,6-12小时

【课程关键字】:民法典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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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背景】

讲师亲身故事:从前上大学的时候,民法老师总在课堂上说起《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有一天有位同学突然站起来大声地问:“老师,我们国家有自己的《民法典》吗?”微胖的风趣的民法老师笑着说:“这位同学的问题问得好啊,我们国家现在没有自己的《民法典》,各类民事法律规范散见在民事部门法、民事特别法及众多的法律法规中,希望我在有生之年,还能看到我们国家颁布自己的《民法典》。”全场哈哈大笑。现在想起来,曾经的大学民法老师应该如愿以偿了,因为就在今年,2020年的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迈入“民法典时代”。我国自己的《民法典》将在2021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凝聚着14亿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梦想。学好《民法典》,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保障民事活动、尊重社会公德、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做到“人民至上”,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曾铮律师希望结合二十几年的法律学习和工作实践经验,将学习《民法典》的知识要点和心得体会分享给更多的企业和企业管理者,协助学员充分理解法律条文意义并能自主应用于生产生活,助力企业更切实有效地预防法律风险并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利益。

【课程对象】

企业股东、合伙人、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裁等企业高管或亟需法律培训的大中型企业。

【课程收获/课程目标】

认识我国《民法典》的伟大意义;

了解总则篇的八大要点;

掌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

掌握与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合同基础知识;

认识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人格权;

理解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理解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

认识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熟悉八种常见侵权情形下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讲授方法/课程特点】

逻辑清晰、思维严谨的多媒体教学、法院真实案例解析、现场互动知识巩固、趣味案例情景模拟、实操习题精细讲评、结合企业自身特点进行合同打造指导。

讲师颇具个人魅力,幽默风趣够亲和、知书达理有情怀。

学员们能够享受不枯燥、不乏味、不呆板的特色法律课程。

【课程大纲】

前言:我国第一部法典《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九部法律同时废止。《民法典》法律专业术语众多,在学习过程中必须加强解读,聚焦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需要把握好的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阐释好民法典关于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阐释好民法典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阐释好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

一、学习《民法典》的意义是什么?

1.民法典的地位

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2. 实施好民法典的现实意义

3. 民法典的编纂历程

既往历史

改革开放

党的十八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4. 民法典的特色

5. 民法典的内容纲要和体例

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二、总则编有哪些需要关注的基本原则和要点?

1. 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2.确立了的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

自愿

公平

诚信

守法

公序良俗

3.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4.胎儿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权利

5.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6.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7.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出原则性规定

8.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实务举例讲解分析

三、如何认识物权是重要的财产权?

1.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

2. 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3. 物权篇中的十大核心要点

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增加规定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

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增加规定居住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实务举例讲解分析

四、哪些合同知识和我们息息相关?

1.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口头合同

书面合同

其他形式

2.一般性合同条款包括哪些要素?

快速记忆八大要素,个人记忆力竞赛。

分别讲解条款,并进行合同实务情景模拟,复盘巩固。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常规诉讼及仲裁基础知识介绍

3.要约、要约邀请及承诺的各项知识点及关注的风险点

要约的定义、生效、撤回、撤销、失效

要约邀请的定义

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承诺的定义、生效、撤回

合同成立

4.结合新冠疫情,举例讲解疫情中的合同问题应对。

包括最高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合同案件之律师策略。

5. 预约合同重点分析

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区别

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实务举例讲解分析

6. 格式条款重点分析

格式条款的定义

订立格式条款一方的特殊义务

格式条款的解释和理解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实务举例讲解分析

7. 悬赏合同

定义

实务举例讲解分析

8. 合同订立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分析

恶意磋商;

故意隐瞒

违背诚信

9. 如何认识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

需要办理批准的合同效力问题

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效力认定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认定

实务举例讲解分析

10. 如何履行合同以及如何保护合同履行中的权利?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情况下的应对

质量要求不明确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

履行地点不明确

履行期限不明确

履行方式不明确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

实务举例讲解分析

11. 电子合同需重视的风险问题

12. 政府定价和指导价合同注意事项

13. 选择之债的合同履行

债务人选择权

选择权反转

选择之债的规定,是立法空白的填补,进行实际案例讲解

14. 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适用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15.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公平原则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实务举例讲解分析

留给学员一定时间,分别简要草拟一份企业的日常合同,比较过去自己对合同的认知,看看是否有了真的进步。老师做出讲评,大家一起总结。

16.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的情况

行使代位权的范围

行使代位权的费用负担

相对人的抗辩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例解析——理解代位权

17. 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况

行使撤销权的范围

行使撤销权的费用负担

行使撤销权的时间

实务举例讲解分析

现场互动:学员分组复习要点知识,进行学习效果测评。

18. 可以解除合同的五大情形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务举例讲解分析

19. 解除权行使期限

20. 如何行使解除权

21. 一般违约责任的承担

22. 预期违约的处理

23. 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负担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费用

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减少报酬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履行合同可以获得的利益

支付违约金

实务举例讲解分析

违约金过高、违约金过低的处理

24. 约定定金

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的数额限定

定金和违约金二选一

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可请求赔偿超出的损失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实务举例讲解分析

25.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定义

部分或全部免责

实际案例讲解:新冠疫情下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五、人格权为什么在民法典中能独立成篇?

1. 人格权的定义

2. 人格权是《民法典》中创新型的规定

3. 有关人格权的要点

规定“性骚扰”认定标准

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

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

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明确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侵害他人肖像权

规定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

规定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

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其中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

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个人信息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规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实务举例讲解分析

六、为什么婚姻家庭编亮点多多?

1. 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2. “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入法。

3. 取消实行计划生育相关条文。

4. 界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5. 增加规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6. 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7.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8.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9. 胁迫婚姻请求撤销起算时间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0. 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1. 增设夫妻家事代理权。

12. “其他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13.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14. 两种情形婚内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5. 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16. 增加登记离婚三十日冷静期规定。

17. 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判离。

18.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19.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0. 离婚财产分割增加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21. 离婚补偿救济不再限于“分别财产制下”。

22. 完善离婚赔偿制度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23. 符合条件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

24.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25. 收养人需“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26.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须相差40周岁以上。

27. 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须征得本人同意。

28. 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七、如何做好财富传承?

——了解继承编要点

1. 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

2. 完善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3. 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即侄女、侄子、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

4. 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5. 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6. 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7. 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

8. 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八、侵害他人权益将如何承担法律后果?我们如何追责?

——了解侵权责任

1. 侵权责任的概念

2. 侵权责任编中的要点

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明确列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完善公平责任规则。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增加规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增加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应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造成损害应当减轻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

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强调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明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结尾:重申《民法典》的意义。

法制史上一段佳话:法国民法典编撰之前,法国有50多个省,民法领域的法律体系有400多个。当时伏尔泰说,你(骑马出行)上马的地方是一个法律体系,下马的地方就(是)另一个法律体系,换法律比换马还频繁还复杂。法律体系不统一,国家经济怎么发展?这个话对拿破仑产生很大的刺激。拿破仑执政以后,就下定决心一定要把民法典搞出来,推进社会进步。他用系统性的法律,实现了法国市场规则的统一。

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在我国法治建设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必将对我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带来更积极、更全面、更规范的影响,也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障。

曾老师

曾铮 ——公司实务法律顾问

——企业投融资决策法律顾问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公司部主任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曾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风险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任重庆大学法学院法律老师

曾任北京电视台经济法制类节目专题记者

中兴能源(中兴通讯最大子公司)法律顾问

中国航天科技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投资项目法律顾问

韩国SK集团(世界500强)在华投资法律顾问

收购乐视项目法律顾问

中信银行资产保全项目法律顾问

【个人简介】

曾铮老师自2002年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在境内外公司收购、企业投融资、项目投融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业务及企业合规管理等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曾老师担任中兴通讯最大子公司法律顾问,投身从零创业团队,搭建公司国际、国内子公司、分公司及海外派出机构架构平台,参与设立和组建数个海外子公司(刚果金、苏丹、科特迪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国家),并且负责中国国内各地投资项目及收购项目中的法律事务,其中独立完成收购开曼能源公司全程法律工作。参与了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中非基金数十亿金额的投融资项目合作。为中国航天国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参与数十亿金额的投资项目。参与收购乐视系下易到用车、乐视音乐、乐视体育等业务公司,为易到集团向中信银行融资数十亿提供整体法律服务。为数家大型资本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提供过法律服务。

曾铮老师组建了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企业家、投资人提供投融资法律服务的律师团队,为众多企业和投资人提供高效、精准和实施性强的法律解决方案。

曾铮老师总结了20几年的法律工作经验,希望凭借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将法律课程的讲授从“声入人心”走向“深入人心”,在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发挥出法律事业的最大价值,助力企业规避法律风险,健康持续发展,收获更多的经济效益和创造更好的社会效益。

主讲课程】

《“典”亮生活-民法典亮点条文解析》

《民法典 之 企业订立合同“叮 叮 铛”》

《民法典合同通则企业应用解析 (上)》

《民法典合同通则企业应用解析 (下)》

《企业合同打造秘笈 (针对专业法务人员或对合同法律知识有更专业要求的企业)》

《如何成为打造企业合同的高手》

《合同问题之律师策略》

《依法治企——企业经营治理法律风险解析》(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适用不同课程内容)

《中国法院企业纠纷典型案例剖析》

《公司生存的灵魂——公司章程》

《公司“三会”管理规则》

《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

《企业投资实务指引》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风险》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法律实务》等课程。

【学员评价】

曾铮律师是一位令人欣赏的中国律师,通过她对中国法律法规的讲解,外国企业和中国企业之间架起了友好合作的桥梁。 ——博鳌论坛秘书长政策顾问兼中巴经济走廊特使·巴扎尔

曾铮律师的法律课有硬核、有创新、有情怀! ——小米集团副总裁 手机部总裁 曾学忠

曾铮律师拥有丰富的行业积淀及真实案例实操经验,磨励出独特的投资风险评估视角,让法律服务创造了价值。 ——道生资本 创始合伙人 吴彬

曾铮律师擅长公司治理和经营风险评估,实践经验丰富,她的法律课程给企业带来了富有建设性的解决方案和完善管理的能力。 ——科创资本 创始合伙人 刘文杰

曾铮律师的法律课程非常系统、逻辑清晰,内容丰富,她把法律知识讲解得简明易懂,带给企业管理者以新的企业治理思路。 ——国科嘉和 董事总经理 仇连勇

曾铮律师的法律课程,给企业投资和融资提供出有效的风险把控方案,受益匪浅。

——喜马拉雅 CFO 李东

曾铮律师的法律风险提示特别到位,让我们国有企业能够更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中商国诚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孟子君

如果你有股权投资的疑问,去听曾铮律师的课吧! ——四环科宝制药 副总裁 于建

曾铮律师具有很强的亲和力,她的课程深入浅出,生动有趣,通过案例给人启发,让企业经营者更加关注法律风险、做好自身保护。 ——广州塔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

【服务客户】

中信银行、新加坡发展银行、民生信托、中国黄金集团、杭州地铁集团、中兴通讯、中国航天科技、中国航天科工、道生资本、科创资本、国联资产、中植集团、中商国诚、北京东城区工商联下属企业、清控科创企业园众多企业、长江商学院部分企业家、北京大学总裁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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