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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实习生、退休返聘、网约工等用工形式法律风险与应对

【课程编号】:MKT048205

【课程名称】:

无固定、实习生、退休返聘、网约工等用工形式法律风险与应对

【课件下载】:点击下载课程纲要Word版

【所属类别】:劳动关系管理培训

【时间安排】:2024年11月29日 到 2024年11月29日3500元/人

2024年01月05日 到 2024年01月05日3500元/人

2023年12月15日 到 2023年12月15日3500元/人

【授课城市】:上海

【课程说明】:如有需求,我们可以提供无固定、实习生、退休返聘、网约工等用工形式法律风险与应对相关内训

【课程关键字】:上海用工法律风险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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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

2008年《劳动合同法》及配套法规出台以来,奇葩案件频出,各地理解不一,裁判口径不断变化。在司空见惯却又风险叠出的用工过程中,企业该何去何从?2020年的这场疫情,将给用工领域带来哪些新变化?固定期限转无固定期限过程中,要不要询问劳动者意愿?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主旨的《劳动合同法》与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存在怎样的冲突?同样的操作流程,在不同地区为什么出现完全不同的结果?去年的操作方法,在今年还能否奏效?企业多地用工时,应如何应对?

零工经济是什么?新经济形势下,能否建立非劳动关系的用工模式?共享用工机制是昙花一现还是未来用工趋势?各地区对新型用工出台过哪些规定,有哪些分歧,又如何走向共识?在标准劳动关系与非劳动关系之外,还有哪些特殊的用工形式,不同用工形式之间如何获得平衡?招用在校生实习,为何带来事实劳动关系、二倍工资差额的风险?对于已超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各地如何界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多元化用工、摆脱单一用工方式的进程中,企业应该如何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最佳的用工方式呢?在灵活用工过程中,企业又该如何有效地规避法律风险?

著名劳动法专家董保华教授,将着眼企业当下用工常见、常错的用工操作难点,结合各地最新裁判口径、各种实际的案例,为您深入解析用工方式选择及操作实务,提高企业用工的安全性,减少各类用工的法律风险。

课程大纲

一、概述

总理讨薪:拉开劳动合同法立法大幕

地摊经济:劳动合同法修法失败之后

1、标准劳动关系

2、非劳动关系

3、非标准劳动关系

4、三种用工关系的区别

二、标准劳动关系

(一)僵化风险概述

劳动合同难解除案例分析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订立(十年)

如何理解“连续工作满十年“?

因医疗期导致劳动合同顺延超过十年的,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1、“十年”的签订原则

2、“十年”的工龄认定

3、“十年”的顺延处理

(三)无固定期限合同订立(两次)

两次固定期限后,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1、对连续两次的理解

2、各地对于两次的理解

(四)无固定期限合同订立(多次)

三次固定期限后,能否拒绝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多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后是否必须订立无固定

2、上海及其他地区的理解及案例分析

(五)无固定期限的流程应对、合同应对

1、劳动合同续签操作流程

三、非劳动关系

(一)达成共识

非典疫情对新型用工带来了哪些影响?

新型用工关系的“共识”是如何达成的?

1、零工经济的概念与趋势

2、互联网平台用工关系的认定:泛化认定与非泛化认定

民事合约能否排除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二)用工趋势

新冠疫情对共享用工产生哪些影响?

1、各地对新型用工的规定

2、共享用工的案例解读

(三)风险防范

如何防范新型用工的僵化风险?

1、用工主体责任泛化

2、非劳动关系认定僵化

3、新型用工的风险防范

四、不同用工关系间的平衡

(一)非标准劳动关系(非全日制)

1、转化风险的概述

非全日用工的灵活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1)非全日制用工向标准劳动关系的转化

(2)非全日制用工向非劳动关系的转化

【相关案例分析】

2、转化风险的生成

(1)用工主体要求

(2)用工时间上限

(3)工资报酬及结算周期

3、转化风险的防范

用工时间、报酬结算周期超过法律规定,是否构成标准劳动关系?

非全日用工的社保及工伤问题

(二)非劳动关系(退休返聘、实习生)

1、退休反聘

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建立劳动关系?

(1)风险:劳务关系向标准劳动关系的异化

(2)异化风险的生成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与《最高院司法解释(三)》的冲突与解读

(3)异化风险的防范

退休反聘人员的伤亡问题处理

2、学生实习

在校大学生能否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1)风险:学生实习向标准劳动关系的异化

(2)异化风险的生成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与各地法规分歧

(3)异化风险的防范

学生实习与劳动关系、试用期、见习期的区别

实习生的损害赔偿与“工伤”责任预防

五、结语

董老师
现任华东师范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上海市劳动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市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等职务。

董保华先生作为首批通过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律师执业年限已达30年,先后被著名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专业评审机构评选为2012年及2014年亚洲劳动法领先律师,在钱伯斯发布的《亚太法律指南2015》、《亚太法律指南2016》、《亚太法律指南2017》中,被评选为中国区劳动法专业律师第一人,获得“业界贤达”的殊荣。在钱伯斯发布的《亚太法律指南2018》、《亚太法律指南2019》、《亚太法律指南2020》中,被评选为中国区劳动法专业律师第一人,获得“业界元老”的殊荣。董保华律师善于处理劳动法领域各类疑难案件,执业以来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达数百起,同时协助公司处理众多大型人员安置项目并收获颇多好评。董保华先生曾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论证和起草工作。是劳动合同法大讨论中南方观点的主要代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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