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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实习生、退休返聘等灵活用工形式新规解读及应对

【课程编号】:MKT050288

【课程名称】:

无固定、实习生、退休返聘等灵活用工形式新规解读及应对

【课件下载】:点击下载课程纲要Word版

【所属类别】:劳动关系管理培训

【时间安排】:2024年05月31日 到 2024年05月31日3500元/人

2023年06月16日 到 2023年06月16日3500元/人

2022年06月10日 到 2022年06月10日3500元/人

【授课城市】:上海

【课程说明】:如有需求,我们可以提供无固定、实习生、退休返聘等灵活用工形式新规解读及应对相关内训

【课程关键字】:上海灵活用工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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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2021年起最高院逐步启动全面的司法编纂工作,1月1日生效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简称新司法解释(一))重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离退休人员用工,在校生用工、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支付等问题,各地在此基础上也相继发文。如何解读最高院司法编纂工作动向?新变动将给用工管理带来哪些影响?

在标准劳动关系与非劳动关系之外,还有哪些特殊的用工形式,不同用工形式之间如何获得平衡?招用在校生实习,为何带来事实劳动关系、二倍工资差额的风险?对于已超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各地如何界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多元化用工、摆脱单一用工方式的进程中,企业应该如何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最佳的用工方式呢?在灵活用工过程中,企业又该如何有效地规避法律风险?2020年的这场疫情,将给用工领域带来哪些新变化?

固定期限转无固定期限过程中,要不要询问劳动者意愿?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主旨的《劳动合同法》与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存在怎样的冲突?同样的操作流程,在不同地区为什么出现完全不同的结果?去年的操作方法,在今年还能否奏效?企业多地用工时,应如何应对?

著名劳动法专家董保华教授,将着眼企业当下用工常见、常错的用工操作难点,结合各地最新裁判口径、各种实际的案例,为您深入解析用工方式选择及操作实务,提高企业用工的安全性,减少各类用工的法律风险。

参加人员

人力资源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经理、员工关系经理等人力资源专业人士;企业法务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

课程大纲

一、概述

总理讨薪:拉开劳动合同法立法大幕

地摊经济:劳动合同法修法失败之后

1、标准劳动关系

2、非标准劳动关系

3、非劳动关系

4、三种用工关系的区别

二、标准劳动关系

(一)僵化风险概述

劳动合同难解除案例分析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订立(十年)

如何理解“连续工作满十年“?

因医疗期导致劳动合同顺延超过十年的,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1、“十年”的签订原则

2、“十年”的工龄认定

3、“十年”的顺延处理

(三)无固定期限合同订立(两次)

两次固定期限后,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1、对连续两次的理解

2、各地对于两次的理解

(四)无固定期限合同订立(多次)

三次固定期限后,能否拒绝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多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后是否必须订立无固定

2、上海及其他地区的理解及案例分析

(五)无固定期限的流程应对

劳动合同续签操作流程

三、非劳动关系

(一)达成共识

非典疫情对新型用工带来了哪些影响?

新型用工关系的“共识”是如何达成的?

1、零工经济的概念与趋势

2、互联网平台用工关系的认定:泛化认定与非泛化认定

民事合约能否排除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二)用工趋势

新冠疫情对共享用工产生哪些影响?

1、各地对新型用工的规定

2、共享用工的案例解读

(三)风险防范

如何防范新型用工的僵化风险?

1、用工主体责任泛化

2、非劳动关系认定僵化

3、新型用工的风险防范

四、不同用工关系间的平衡

(一)非标准劳动关系(非全日制)

1、转化风险的概述

非全日用工的灵活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1) 非全日制用工向标准劳动关系的转化

(2) 非全日制用工向非劳动关系的转化

【相关案例分析】

2、转化风险的生成

(1) 用工主体要求

(2) 用工时间上限

(3) 工资报酬及结算周期

3、转化风险的防范

用工时间、报酬结算周期超过法律规定,是否构成标准劳动关系?

非全日用工的社保及工伤问题

(二)非劳动关系(退休返聘、实习生)

1、退休反聘

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建立劳动关系?

(1) 风险:劳务关系向标准劳动关系的异化

(2) 异化风险的生成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与《最高院司法解释(三)》的冲突与解读

(3) 异化风险的防范

退休反聘人员的伤亡问题处理

2、学生实习

在校大学生能否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1) 风险:学生实习向标准劳动关系的异化

(2) 异化风险的生成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与各地法规分歧

(3) 异化风险的防范

学生实习与劳动关系、试用期、见习期的区别

实习生的损害赔偿与“工伤”责任预防

五、结语

董老师

现任华东师范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上海市劳动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市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等职务。

董保华先生作为首批通过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律师执业年限已达30年,先后被著名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专业评审机构评选为2012年及2014年亚洲劳动法领先律师,在钱伯斯发布的《亚太法律指南2015》、《亚太法律指南2016》、《亚太法律指南2017》中,被评选为中国区劳动法专业律师第一人,获得“业界贤达”的殊荣。在钱伯斯发布的《亚太法律指南2018》、《亚太法律指南2019》、《亚太法律指南2020》中,被评选为中国区劳动法专业律师第一人,获得“业界元老”的殊荣。董保华律师善于处理劳动法领域各类疑难案件,执业以来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达数百起,同时协助公司处理众多大型人员安置项目并收获颇多好评。董保华先生曾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论证和起草工作。是劳动合同法大讨论中南方观点的主要代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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