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课堂 - 企业管理培训网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400-8228-121

值班手机:18971071887

Email:Service@mingketang.com

企业管理培训分类导航

企业管理培训公开课计划

企业培训公开课日历

劳动关系管理培训公开课

劳动关系管理培训内训课程

热门企业管理培训关键字

您所在的位置:名课堂>>公开课>>劳动关系管理公开课

《新经济视野下企业劳动争议的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技巧》高级研修班

【课程编号】:MKT020219

【课程名称】:

《新经济视野下企业劳动争议的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技巧》高级研修班

【课件下载】:点击下载课程纲要Word版

【所属类别】:劳动关系管理培训

【时间安排】:2019年04月12日 到 2019年04月12日2800元/人

2018年03月30日 到 2018年03月30日2800元/人

【授课城市】:上海

【课程说明】:如有需求,我们可以提供《新经济视野下企业劳动争议的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技巧》高级研修班相关内训

【其它城市安排】:沈阳 大连 哈尔滨 太原 济南

【课程关键字】:上海劳动争议法律适用培训,上海劳动纠纷解决培训

我要报名

咨询电话:
手  机: 邮箱:
培训背景:

目前我国以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新经济异军突起并迅猛发展,如互联网、平台、自主创业、无人工厂等劳动关系的建立,新经济形态劳动纠纷出现证据: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网络视频等如何收集保全。

新经济形态下劳动关系运行环境发生变化:

1、新经济加剧了用人单位的非正规化和小微化;

2、新经济下的企业变更较为频繁;

3、新经济下劳动者文化素质更高;

4、新经济下劳动者灵活就业更加普遍。

新经济对劳动关系实际运行产生的冲击:

1、对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提出了挑战;

2、对部分劳动基准适用提出挑战;

3、对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带来挑战;

4、劳动者社保权益保障更加困难

这一系列问题一直困扰着企业管理层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这些改变将对后续的企业员工关系管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企业又该做好哪些准备和措施来防范法律法规“交接”所带来的风险?为此,名课堂特举办《新经济视野下企业劳动争议的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技巧》高级研修班。请各单位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培训对象

各企业人力资源总监(经理)、行政总监(经理)、薪资福利主管(专员)、绩效主管(专员)、社保主管(专员)、培训主管(专员)、培训师、招聘主管(专员),工会、企业法律顾问,各类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以及总经办、办公室、企管部、综合部、人事部、劳资部、销售部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课程大纲

一、新经济形态的用工环境及劳动争议的发展趋势

1、 新经济形态的用工环境发生了哪些变化?移动互联网时代对劳动关系的挑战有哪些?公开裁决文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等对劳动争议的影响到底在哪里?

2、劳动争议有哪些新的发展?为什么群体性案件持续上升?为什么社保争议持续增加?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的介入引起了哪些变化?

3、在“关、停、并、转、迁、裁"等时期前做足规划,以便顺利实现经营目标,避免引起群体性事件。

二、劳动关系法律风险管理

1、非法用工单位与职工是否为劳动关系?

2、承包人聘用的人与发包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3、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

4、通信企业、邮政企业、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订立书面代办协议的代办员是否为劳动关系?

5、直销企业与签订直销合同的直销员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6、在校学生实习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7、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8、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9、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与所在单位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10、医院护工与医院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1、“长期两不找”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2、企业筹备期的用工行为如何认定?

13、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等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14、外派劳务人员与外派劳务企业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三、员工招聘、入职、就业歧视法律风险管理

1、招聘简章中是否应当明确录用条件?

2、虚构工作经历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3、劳动者在求职中隐瞒已婚事实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4、劳动者因借用身份证或假冒身份证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5、劳动者借用身份证或假冒他人身份入职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6、用人单位违法撤销录用通知书需赔偿损失吗?

7、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被录用后又反悔该怎么办?怎样才能避免风险?

8、招聘要求劳动者必须具有数年以上工作经验,算是就业歧视吗?

9、用人单位只招用具有本地户籍的人员构成就业歧视吗?

10、用人单位何时进行入职体检比较合适?

11、如何预防劳动者的“应聘欺诈”,如何证明劳动者的“欺诈”?

12、招收应届毕业生,应注意哪些细节问题?

13、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注意哪些细节问题?

14、招用待岗、内退、停薪留职的人员,应注意哪些细节问题?

15、入职体检需注意哪些细节问题?

16、乙肝患者或乙肝病毒携带者会在工作中传染给同事吗?

17、招聘简章标明的工资待遇与实际支付不符,可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吗?

18、用人单位如何行使知情权而以不侵犯劳动者的隐私权?

19、用人单位以“女员工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构成欺诈”为由可与女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吗?

15、用人单位的分公司或者营业部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吗?

20、录用通知书是否等同劳动合同?

21、入职前后用人单位应告知劳动者哪些情况,如何保留证据?

22、《入职登记表》如何设计,才能起到预防法律风险的作用?

23、劳动者无法提交《离职证明》,该怎么办?

25、是否需要应聘者签署《背景调查授权书》?

26、招聘中的歧视规定引发的纠纷?

28、双重劳动关系用工法律风险及管理?

29、提供虚假学历,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30、提供虚假工作经历,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31、员工隐婚、隐孕,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32、员工未能转移社保,单位该怎么办?

四、劳动合同签订法律风险管理

1、如何确定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2、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最多支持多少月?

3、被强迫补签劳动合同等劳动合同无效情形下,能否要求双倍工资?

4、股权激励书、总经理任务书、合作经营协议等能否视为已签订劳动合同?

5、能否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6、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代签?

7、因劳动者原因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须支付双倍工资?

8、倒签劳动合同能否免除用人单位的双倍工资责任?

9、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是否适用双倍工资罚则?

10、在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须支付双倍工资?

11、无效合同与事实劳动关系是同一回事吗?

12、入职登记表是否等同劳动合同?

13、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14、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15、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人力资源经理等特殊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16、劳动合同中关于“甲方(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乙方(员工)的能力和表现,合理调整乙方(员工)的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工资待遇”的约定是否有效?

17、用人单位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有效,是否需要进行备案?

18、劳动者借故拖延或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何应对?

19、具有双重劳动关系是否需签订劳动合同?

20、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多长期限的双倍工资?是否受到仲裁时效的限制?

21、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但未续签合同,是否也需支付双倍工资?

22、什么时候为最佳时间,签署劳动合同、用工协议?

23、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该如何约定?

24、用人单位收购其他组织时,如何与被接收的员工签订、变更劳动合同?

25、在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劳动关系,需如何变更或重签劳动合同?

26、应否与属于职业经理人的法人代表签订劳动合同?

27、不支付双倍工资有哪些情形?

28、发现未签劳动合同单位如何应急处理?

五、试用期法律风险管理

1、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能约定试用期?

2、用人单位是否能延长劳动者试用期?

3、在试用期用人单位是否可不办理社会保险?

4、劳动者离职后再次入职的,企业能否与其约定试用期?

5、试用期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6、实习期与试用期是一回事吗?

7、工作岗位变更后,能否重新约定试用期?

8、试用期能否单独设立?

9、劳动者试用期内离职,可否要求支付服务期协议约定的违约金?

10、试用期届满,用人单位是否能以“在试用期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11、员工在试用期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便辞退?

12、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如何合法确定?试用期内员工长期请病假,怎么办?

13、违法约定试用期,有何法律风险?

14、能否单独签订试用期?对用工实际影响剖析;

15、可否先试用后签合同,可否单独签订试用期协议?

16、员工主动申请延长试用期,该怎样操作,才规避赔偿风险?

17、试用期满后辞退员工,最少赔2个月工资,该如何化解?

18、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范围包括哪些,如何取证证明?

19、《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如何书写,以避免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20、出现“经济性裁员”情况,优先裁掉试用期的新员工,合法吗?

21、试用期员工经常请假休假,导致难以对其观察考核,如何处理?

22、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辞退员工吗?

23、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实操技巧;

六、调岗调薪-劳动合同变更过程中的风险管控

1、劳动者在等级考核中居于未位等次,是否等同于“不胜任工作”可以未位淘汰?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调岗,怎么调,降低工资吗,劳动者不签字咋办?

2、没有客观评分标准的《绩效评估表》如同废纸一张!领导说不行、主管说不行、同事说不行,甚至下属都说不行,劳动者就真的不行了吗?!

3、劳动者不能完成同岗位平均数量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岗!

4、掰开了、揉碎了,给你讲清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5、适应市场变化进行组织机构调整可能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6、经营模式变更,岗位撤销,可能就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7、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岗位,是否有效?如果无效,怎么才能让它有效呢?

8、劳动报酬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依法进行调整?

9、单位搬家,劳动者拒绝到新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如何应对?

10、哺乳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顺延至哺乳期届满,可是如何实操呢,至少做两件事,你知道吗?

11、为何要在劳动合同期限中设计自动续延条款,如何设计才有效?

12、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与续签劳动合同次数的关系?劳动合同期限往长变和往短变有什么本质区别吗?

13、啥是补签,啥是倒签?分得清吗?都有啥法律后果?

14、股东、法人、名称等变更,劳动合同是否也需要变更呢?

15、超行政区域变更工作地点,劳动者能否拒绝?

1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类似条款:“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有效?

17、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法定医疗期届满前,用人单位可否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

18、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里的“客观情况”指什么?

19、用人单位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员工没有明确意思表示,但是服从了用人单位的安排,时间超过一个月,这样的变更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七、劳动合同终止法律风险管理

1、能否在服务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终止劳动合同?

2、可以与外国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3、符合条件,但已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时,能否要求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合同未到期工作满十年能否要求改签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6、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是否视为续签劳动合同?

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是否须支付经济补偿?

8、如何界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9、员工在同一个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存在中断,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0、非因劳动者原因变更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1、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可否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

12、符合条件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必须签订?

13、符合条件时是否要求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八、规章制度法律风险管理

1.企业人力资源、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常见的误区有哪些?

2.人力资源、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应该包括哪些必备内容?

3.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要求给用人单位带来哪些风险,如何应对?

4.非国有用人单位如何组建“职工代表大会”?

5.二级单位的员工是否有义务遵守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

6.如何公示或告知,更符合仲裁或诉讼的举证要求?

7.规章制度能否规定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

8.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劳动者可以被迫解除并索取经济补偿,如何防范?

9.规章制度与员工手册到底有什么区别?

10.规章制度与员工手册应该多长时间修改一次?

11.规章制度中严重违纪与重大损失如何界定?

12.规章制度是共议共决,还是共议单决?

13.规章制度与合同内容冲突,如何处理?

九、离职法律风险管理

1、绩效考核制度中关于“末位淘汰”、“考核不合格视为不能胜任工作”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如何正确运用绩效考核和末位淘汰,以避免相关法律风险?

2、企业能否以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能否以女职工严重违规违纪为由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3、何谓自动离职?企业关于“旷工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的规定是否有效?事业单位关于“旷工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的规定是否有效?

4、如何处理自动离职的员工?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属于什么性质?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确认?

5、如何理解和追究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合同期或服务期虽未到期,但劳动者已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还属于违约违法而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6、过错性辞退,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需注意哪些事项?如何收集、保存员工严重失职、违规违纪的证据?

7、无过错辞退,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需注意哪些事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履行该条规定的相关程序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8、经济性裁员,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减员工需注意哪些事项?如何认定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裁员没有履行该条规定的相关程序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10、违法解除或终止“三期”女职工、患病职工、工伤职工、职业病职工的劳动合同有何法律风险?如何预防与控制?

11、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多长时间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12、员工离职应办理哪些手续?办理离职手续应注意哪些事项?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有何法律风险?如何设计和签订离职协议,以避免或减少离职后出现的法律风险?

13、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或者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1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如何处理?

15、劳动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能否得到劳动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16、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用人单位只同意按原条件待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并不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17、劳动者依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25%经济补偿金或50%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18、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如何计算?哪些情形工资封顶?哪些情形工龄封顶?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何时起计算?

19、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先通知工会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需要支付员工双倍经济补偿?

20、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如何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哪些情形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21、员工未提前30日通知企业即自行离职,企业能否扣减其工资?

22、对于患病员工,能否解除,如何操作才能降低法律风险?

23、以“组织架构调整,无合适岗位安排”为由解雇员工,感觉非常符合常理,但往往被认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做才避免风险?

24、以“经济性裁员”名义解雇员工,感觉非常符合常理,但往往被认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操作?

25、《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果表述不当,往往成为劳动者打赢官司的有力证据,企业该如何书写,才避免案件败诉而承担法律责任?

26、解除劳动合同前未通知及征求工会的意见,是否构成非法解除?

十、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理与合法调查取证实务操作

1、违纪案件争议协调与处理:与违纪员工的协商谈判,如何快速推进?当员工提出恢复劳动关系的仲裁诉求时,该怎样应对?

2、对特殊群体的违纪处理注意事项:三期、病假、工伤职工、高级管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违纪处理的注意事项。

3、案例解析"违纪案件"处理四要件:法律依据、处理依据、事实依据、程序依据

4、员工出现盗窃、商业贿赂、性骚扰等违纪行为该如何收集证据?

5、旷工、旷职、虚报工时、加班、代打卡的违纪行为怎样取证,你知道吗?

6、若员工出现越权行为、渎职行为、非法侵占,单位该如何保留证据?

7、遇到虚假陈述、骗取信任的员工,该怎么办?

8、员工出现消极怠工、拒绝岗位调整、拒绝公司搬迁这类行为,该怎样处理?

9、泄露商业秘密、泄露秘密信息、违反保密规定的这类员工,单位该如何处理?

10、损害员工利益、损害公司利益的员工,违纪的证据如何收集?

11、员工出现擅自兼职、在职竞业、自我交易等行为,公司该怎样处理?

12、打架斗殴、毁坏财物十分可恶,留存证据很关键。

13、罢工停工、擅自报警、群发邮件、擅闯堵门、滞留办公、跳楼群访、媒体披露,该咋办?

14.证据效力问题的困扰如何破解?电子证据都不被接受吗?

15.怎么收集相关的证据?

十一、发生劳动争议后如何应对

1、内部协商为主:

1)谁是协商的主导者?

2)如何促成协商?

2、外部调解为辅:

被忽视了调解真的没用吗?

3、仲诉庭审裁决应对

1)您会选择谁来做仲裁诉讼代理人?为什么?

案例:律师如何回答法官的问题:公司有工会吗?

2)在仲裁前,您和代理人做了哪些准备?

3)为什么关键的仲裁环节被忽略?

4)仲裁的举证责任时限究竟是怎样的?

苏老师

苏建伟 首席讲师,法学硕士,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系世界500强企业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高级经济师。

赵济强 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委会主任,实战派资深人力资源管理专家。

李晓敏 执业律师,法学博士、实战派企业人力专家, 江三角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硕士,副教授。李晓敏律师具有法学与经济学背景,从事法律工作16年,工会劳动争议兼职调解员。李律师长期专注于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理论和实务工作,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尤为擅长为企业劳动用工风险管理提供法律培训服务、劳动规章制度合规审查、以及为企业人力资源重组提供系统性法律解决方案等。

闫 东 职业律师,行政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劳动法律事务部核心成员,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专业方向:劳动人事争议、工伤行政诉讼、公司法律事务, 辽宁电视台公共频道法治栏目《第一现场》,沈阳电视台新闻频道法治栏目《看今天》特约评论律师。

李 阳 财税方向执业律师。曾任职国家税务局,原公职律师、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员、国税系统政策法规人才库成员,主要业务方向:企业财税健康检查、税务筹划、税务稽查应对、税务争议处理、常年法律顾问等。

李大涛 高级培训师,六年大型外资企业及六年中国民营企业实践管理经验,积累了丰富的管理实战与心得。

范战江 著名劳动人事专家,原劳动部劳动争议处处长,中国劳动争议处理专业委员会副会长。

何楚非 世界500强企业卡夫公司中国区员工关系经理,高级劳动人事专家。

杨毅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执法监督处处长。

杨永琦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著名劳动法专家;

孙群义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著名劳动法专家;

(每次培训从以上专家中选配,以实际通知到会专家为准)

我要报名

在线报名:《新经济视野下企业劳动争议的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技巧》高级研修班(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