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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新增值税法落地实操三部曲:关键变化+风险规避+合规升级

【课程编号】:MKT060811

【课程名称】:

2026新增值税法落地实操三部曲:关键变化+风险规避+合规升级

【课件下载】:点击下载课程纲要Word版

【所属类别】:税务会计培训

【时间安排】:2026年03月12日 到 2026年03月13日3600元/人

【授课城市】:合肥

【课程说明】:如有需求,我们可以提供2026新增值税法落地实操三部曲:关键变化+风险规避+合规升级相关内训

【课程关键字】:合肥增值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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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背景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其立法进程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一步。2024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共设6章38条,架构清晰,涵盖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和附则。

本次课程聚焦《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比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深入解读具体税收政策的实质性调整与变化。

课程将结合多个实践案例系统梳理立法核心要义、税率结构优化、纳税义务界定及征管流程升级等关键变化,精准解读政策背后的监管逻辑与战略导向。旨在帮助财税从业者与企业管理者快速把握合规要点,有效应对征管新要求,前瞻布局税务管理策略,在新法实施背景下稳健经营、防范风险。

【课程收益】

掌握前沿,明晰红线

精准排雷,化解危机

构建体系,防患未然

课程大纲

引言:新增值税法立法思路与政策配套全面分析

模块一、征税要素重大变化分析及对企业业务模式的影响

一、告别“劳务”一词,应税交易科学界定,回归“有偿+销售行为”本质

1) 核心标准调整为“有偿性”+“销售行为”,强调按经济实质定性

2) 应税交易重分类为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四类,体系更科学严谨

二、一般纳税人“只能升不能降”,小规模“回头路”被堵死

1) 一般纳税人取消审批过渡,改为符合条件即“自动过渡”

2) 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升不能降”

3) 个人明确区分为“自然人”与“个体工商户”,适用不同征税规则

三、视同销售简化,范围缩小,无偿服务不再视同销售

1. 视同销售情形由原有11项缩减为3项

2. 原有多类业务调整处理方式:

部分按正常销售处理

部分改为进项税额转出

部分无需任何税务处理

3. 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被视同销售,对实务影响显著

四、“不征税”项目进项税被“一刀切”——重组、分红、控股公司面临巨大挑战,政府征收补偿调为“不征税”后可不转出进项税额

1. 资产重组、股权划转、股息分红等不再列入不征税范围,相关进项需转出

2. 政府征收补偿调整为不征税项目,且对应进项税额无需转出

3. 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内部交易税务处理面临重大挑战

五、混合销售只看“主附关系”,不再看“比例”

1. 取消原“比例标准”,改为按“主营业务与附属业务”关系判断

2. 税务机关裁量空间扩大,税企理解差异可能导致争议

3. 合同条款设计直接影响税负,附属服务适用税率可能从主

4. 若主附关系被质疑,可能面临补税与滞纳金风险

六、不得抵扣范围扩大,抵扣负面清单“暗兜底”

1. 贷款服务利息进项不得抵扣,但政策留有例外情形

2. 无偿借贷暂未被纳入不得抵扣范围

3. 不得抵扣清单设置兜底条款,整体抵扣政策趋于严格

模块二、税率适用的重大变化与企业税负管理新挑战

一、500万元成“分水岭”,混用长期资产抵扣规则生变

对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作出了突破性规定:

1) 专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

2) 专用于不允许抵扣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 混合用途长期资产

50万元以下单项资产:无论是否混用,进项税额可一次性全额抵扣(简易管理)。

500万元以上单项资产:若存在混合用途(兼用于应税与免税/简易计税项目),实行 “先全额抵,后按年转出” 模式,根据资产折旧/摊销年限,逐年计算不得抵扣部分。

二、年度“强制清算”来袭,无法划分的进项税,税务局“可清算”变企业“必须清算”

关键影响:

1) 现金流压力:对于简易计税、免税业务占比波动大的企业,可能在年终面临大额进项税一次性补转出,造成突发性现金流支出。

2) 合规风险剧增:会计处理与税务申报的差异、分摊方法的合理性将直接暴露于申报表,错误将直接触发 滞纳金与纳税信用扣分风险。

三、明确“境内”定义,跨境服务规则与国际接轨

突出“消费地”原则,跨境服务企业有必要重新检阅合同,需在合同中明确服务消费地、交付方式等条款,留存相关证据,确保符合零税率适用条件。

四、增值税留抵退税范围扩大和退税法定化

1) 留抵退税政策的变化,减轻了税务机关的审查流程;

2) 为市场主体增进了资金流动性。

五、减并征收率

《增值税法》第十一条将征收率统一为3%,5%何去何从?

模块三、税收优惠与征管模式的“协同变革”及企业合规路径的再适应

一、税收优惠(法定免税+国务院专项授权双轨)

1) 取消“避孕药品和用具”免税政策;体现出我国人口政策的重大调整。

2) 明确享受优惠政策的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3) 将享受优惠政策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范围作了“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的限定。

二、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认定政策填补空白

1) 特殊情形纳税人认定: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交易,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

2) 新增重大义务: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细化

1) 以收讫款项和以票控税的开票为原则,判定较为直接;

2) 对不属于“收讫+开票”的部分,采用商业目的的“合同约定”时点。

四、增值税计税期间发生变化

新法将纳税期限修改为计税期间,即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的时间(新的计税期间分别为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五、税收征管适应数字化合规管理要求

未来的导向为“电子发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化”全面覆盖。

六 、首次引入一般反避税条款(GAAR),缺乏商业目的将被“加回”

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提前退还增值税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附:增值税配套规定处于持续更新中,最终课程内容将随新政出台做相应调整,确保最终内容与时俱进。

16:30 讲解结束,互动问答

17:00 课程结束 

崔老师

崔律师曾在某国税局担任征管科长、稽查科长。离开税务机关后,在位于上海的数家财富500强外资企业总部和上市公司担任超过10年的投资和财税总监职务。崔老师具有丰富的企业财税、并购重组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主导过多家企业的税务筹划、稽查应对、企业架构重组、企业并购等方面的业务。崔律师同时具有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国际注册内审师以及二级证券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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